镇静剂类药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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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1 1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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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好心,将购买来的“治病”药酒赠送给亲家,没想到药酒竟成“夺命汤”,最后导致亲家死亡。药酒制作者、药酒提供者,谁该承担责任?

腰病疼痛亲家好心荐“药酒”

喝下口唇麻木竟猝死

年6月,老林(化名)自己配制含有“制川乌”等中药成分的药酒,老张(化名)夫妇得知后,花了元,从他那里买了三瓶。

年7月底,老张夫妇觉得饮酒后疾病症状有所缓解,就让女儿把剩余的一瓶还没有开封的药酒赠与同样患有腰腿疼痛病的亲家老李(化名)服用。

年8月30日,老李吃晚饭时喝了该药酒后身体不适,出现口唇麻木、呕吐等症状,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乌头碱中*身亡

年1月9日,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中*原因确认了:药酒中检出乌头碱成分,老李符合因乌头碱中*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情形。

制酒者被判刑

经刑事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药酒制作人老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共计.3元。宣判后,原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年4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李家属在向药酒制作人老林索赔后,又向药酒赠与人老张索赔。

法院一审认为,老张将自己所有的药酒无偿给予老李,老李接受并使用了该药酒,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老李家属认为老张赠与药酒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铭法网来源:“六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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