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执业药师考试有一道题,网上流传的答案不同,存在争议,这涉及到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可以赠送?最近有大量网友问这个问题,所以重新将以前的贴子重新改写后再发。
这道题如下:
患者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甲药品零售企业调剂处方药H,同时购买处方药I、甲类非处方药J和乙类非处方药K,甲药品零售企业为患者提供药品H、I、J、K的同时,又赠送患者近效期的非处方药L。该患者购买药品之后,欲寻求执业药师知道用药,被告知执业药师不在岗。
98.关于甲药品零售企业赠送近效期非处方药L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L如果是乙类非处方药,甲企业可以采取赠送的方式
B.甲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取赠送药品的方式
C.L是近效期药品,甲企业不得赠送近效期药品
D.L如果是甲类非处方药,甲企业可以采取赠送的方式
其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按这条,向患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法无禁止,即可行,乙类非处方药好象可以赠送。答案貌似是A。
其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按这条,所有药品不可以附赠,答案是B。但是,和上面的内容发生了矛盾。
其三,第20条规定“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这个地方是普通商业企业,不可以赠送乙类非处方药。但是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赠送吗?
由于题目告诉了企业是零售企业,解题根据要么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要么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但是这样就出现了两个答案都有可能。
其一,如果按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那么答案就是A。
其二,如果按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更特别,适用这个办法,答案就应该是B。
其三,新的一般、旧的特殊规定出现矛盾无法确定的,谁制定谁裁决。没有查到国家局明确的解释,但是各地存在不同做法,有的地区对赠送乙类非处方药严禁,有的地区则没有禁止。据我咨询业界专业人士,有人说所有药品都不可以赠送,也有人说乙类非处方药能够赠送,甚至非处方药就可以赠送的。
最后,个人倾向于所有药品都不允许赠送,因为药品和普通商品不同,容易发生滥用,还有储存需要满足GSP,赠送药品做为家庭储药箱,容易导致出现质量问题。
另外,机构之间交易,赠送药品也是非常复杂的事情,很多人实际操作中,不小心就有可能违反GSP。详细讨论参考左下角“阅读原文”。
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本订阅号为公益号,如果感觉我提供的内容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