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静剂类药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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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没有进货查验记录及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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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没有进货查验记录及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是否可以抽样检验?

问:

无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是否可以抽样检验

您好,总局领导,市场监管总局年11月30日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我想咨询的是没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可以抽样检验?

留言日期:-09-18

答: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抽样检验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发〔〕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就抽样过程是否规范等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可按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09-18

这才是食品添加剂的正确标示方法

在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或多或少会用到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标签上如何正确标识食品添加剂,是每个企业必须要掌握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一下如何在食品标签上正确标识食品添加剂。

1.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如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2.应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可以选在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

(1)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注为“焦糖色”;

(2)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如“磷脂”可以表示为“大豆磷脂”;

(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一种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多种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a.丙二醇;b.增稠剂();c.增稠剂(丙二醇)。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聚丙烯酸钠)”。

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若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需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规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的规定。应以“复配”+“GB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或“复配”+“食品类别”+“GB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水分保持剂,或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等。例如:某食品添加剂了复配着色剂,可标示为“复配着色剂(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注“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

4.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再配料表中标示。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是为了单一或复配的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标示。如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的叶*素可直接标示为“叶*素”,或者“着色剂(叶*素)”“着色剂(b)”。

5.酶制剂的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对于不需要标示的加工助剂、酶制剂、食品添加剂中的不发挥工艺的辅料等,企业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标注。

6.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识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或原卫计委公告的名称标示。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

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当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例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调味品有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当标示味精。

敲重点!!!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1.吊白块

危害:吊白块加热后分解成甲醛和二氧化硫,前者具有防腐作用,后者可使腐竹、粉丝等产品颜色*中发白,色泽光亮且耐腐,煮食时有韧性,口感好。超量食用含有吊白块的腐竹、粉丝、面粉、竹笋会引起过敏、肠道刺激等不良反应,损坏肾脏、肝脏。吊白块产生的甲醛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性作用并能刺激肺部引起中*性肺水肿。研究表明,人体直接摄入10克吊白块就可致死。

2.酸性橙

危害:有强致癌性,服用后会引起肝脏细胞之损害,促进肝癌发展。

3.三聚氰胺

危害:三聚氰胺是一种有*的化工产品,婴幼儿大量摄入会引起泌尿系统疾患,比如结石。

4.苏丹红

危害:苏丹红在人体内和环境中会发生代谢,而其代谢产物具有致癌性。

5.硼酸硼砂

危害:婴儿食入2~3克硼砂便可致死亡,成人致死量为15克。硼砂进入人体后,经过胃酸作用会转变为硼酸,硼酸不易被排出,连续摄取后,会在体内蓄积,引起食欲减退,抑制营养素吸收,严重的还会导致癌症和畸形病变。

6.敌敌畏

危害:人吃了含敌敌畏的食品后对健康有害,最明显的是对肠食道胃黏膜有影响,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视线模糊、大量出汗、呼吸困难等症状。

7.β-兴奋剂类药物

危害:瘦肉精滞留在猪肉内,只有在℃以上的高温才会分解。它用量大、使用的时间长、代谢慢,所以在屠宰前到上市,在猪体内的残留量都很大。这个残留量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就使人体渐渐地积蓄中*。如果一次摄入量过大,就会产生异常生理反应的中*现象,如头晕、恶心、心跳加速,甚至昏迷死亡,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

8.硫氰酸钠

危害:硫氰酸钠是*害品,少量的食入就会对人体造成极大伤害,可出现恶心、呕吐、震颤等。可抑制甲状腺机能,可使妇女经期延长而量多。

9.玫瑰红B

危害:玫瑰红B是致癌物质,高浓度时有剧*,对人体危害极大。

10.王金*、块*

危害:王金*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膀胱等有致癌作用。美国卫生研究所(NIH)化学品健康与安全数据库资料表明:过量摄取、吸入以及皮肤接触该物质均会造成急性和慢性的中*伤害。

11.美术绿

危害:美术绿是一种工业颜料,茶叶中如果掺入它,人食用后铅、铬等重金属可能严重超标,可对中枢神经、肝、肾等器官造成极大损害,并会引发多种病变。

12.碱性嫩*

危害:对皮肤黏膜有轻度刺激,可引起结膜炎、皮炎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人接触或者吸入碱性嫩*都会引起中*。被认为有致癌性。

13.工业用甲醛

危害:致畸、致癌作用。一旦食入含甲醛的食品,可能会有中*反应,损伤肝、肾功能,长期低剂量接触甲醛,也会让女性月经紊乱、孕妇流产。

14.工业用火碱

危害:人体食用含碱食品损害最大的就是胃肠,易造成消化道灼伤,胃黏膜损伤。此外,火碱还具有致癌性。

15.一氧化碳

危害:经常生食一氧化碳金枪鱼、三文鱼会导致急性肠道疾病,严重的还会引起食物中*,多食甚至能损伤肾功能。

16.工业硫磺

危害:硫磺中含有很多重金属,少量食用会对人体内脏造成一定伤害,大剂量食用则会造成智力衰退、呆傻现象发生。如果食用的是被工业硫磺熏过的食品,会对人的神经系统造成损害,轻者出现头昏、眼花、全身乏力等症状。而这些重金属物质,严重的还会影响人的肝肾功能。

17.罂粟壳

危害:食客在不知不觉中对罂粟壳产生依赖性而成瘾,初吃加了罂粟壳的火锅后,一般有心跳加快、脸微红、口感舒服、吃后不易入睡等感觉。长期食用会出现发冷、乏力、面*肌瘦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甚至会出现内分泌失调等症状,对人体肝脏、心脏有一定的*害。

18.皮革水解物

危害:中国大部分皮革水解蛋白粉,都是用添加石灰等碱性原料的化工方法生产,难以去除废皮革中的有*物质。用这种原料生产水解蛋白,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重金属六价铬有*化合物,被人体吸收,会导致中*、关节疏松肿大。

19.溴酸钾

危害:溴酸钾是一种致癌物质,过量食用会损害人的中枢神经、血液及肾脏。

20.废弃食用油脂

危害:废弃食用油脂俗称“地沟油”,长期摄入“地沟油”会导致人体各项生理指标发生变化,轻则引发肠、胃、肝等脏器疾病,重则可能引发癌变。

21.工业用乙酸

危害:工业用乙酸含有大量对人体有害的游离矿酸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长期食用致消化不良、腹泻,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22.工业酒精

危害:工业酒精中含量很高的甲醇,别名木醇或木酒精,为无色透明、高度挥发的易燃液体,主要经过呼吸道和胃肠吸收,皮肤也可部分吸收。甲醇对人体有剧烈*性,就算饮了10-30毫升,也可能致命。

23.毛发水

危害:毛发中含有砷、铅等有害物质,对人体的肝、肾、血液系统、生殖系统等有*副作用,可以致癌。毛发运输和包装中可能会受到病菌的感染。国家明令禁止用毛发等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氨基酸液配制酱油。工业盐酸和工业氢氧化钠对人体是有害的。

24.工业明胶

危害:吊白块加热后分解成甲醛和二氧化硫,前者具有防腐作用,后者可使腐竹、粉丝等产品颜色*中发白,色泽光亮且耐腐,煮食时有韧性,口感好。超量食用含有吊白块的腐竹、粉丝、面粉、竹笋会引起过敏、肠道刺激等不良反应,损坏肾脏、肝脏。吊白块产生的甲醛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性作用并能刺激肺部引起中*性肺水肿。研究表明,人体直接摄入10克吊白块就可致死。

25.硝基呋喃类药物

危害:硝基呋喃被发现有致畸、致突变和可疑致癌的风险。该类药物使用后,其代谢产物会始终存在。

26.抗生素残留

危害:经常食用含有抗生素的“有抗食品”,即使是微量的,也可能使人出现荨麻疹或过敏性症状及其他不良反应;长期食用“有抗食品”,消费者的耐药性也会不知不觉增强,等于在人体内埋下一颗“隐形炸弹”,将来一旦患病,很可能就无药可治。

27.镇静剂

危害:镇静剂残留在猪肉里,人吃了会产生副作用,如恶心、呕吐、口舌麻木等。如果残留的量比较大,还可能出现心跳过快、呼吸抑制,甚至有短时间的精神失常。

28.玉米赤霉醇

危害:此物质广泛存在于发霉玉米中,是唯一由霉菌产生的植物雌激素,高温条件下也不发生降解,食用后会引起人体性激素机能紊乱,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致癌。

29.荧光增白物资

危害:添加到食品上或用在制作食品用具上,食用后对人体危害很大,直接影响神经系统的冲动传导,对人体的肝、肾危害特别大,食用过量会致癌,尤其容易导致儿童多动症,情绪不稳,行为怪癖,食欲减退。

30.馅料原料漂白剂

危害:含这种漂白剂的食品会对人体的肠道、胃黏膜造成损害,影响消化和营养吸收,也可能诱发呼吸系统疾病,如气喘、呼吸急促、咳嗽等症状。

31.喹诺酮类

危害:此类药物可影响软骨发育,孕妇、未成年儿童尤应慎用。人长期食用添加吡哌酸的食品,会大量杀死体内白血球,降低人体免疫力,诱发各种疾病,产生耐药性。

32.孔雀石绿

危害:孔雀石绿在鱼体内残留时间太长,具有高*素、高残留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副作用。

33.五氯酚钠

危害:五氯酚钠是一种*性很强的药物,残*容易在河蟹中滞留量过多和时间过长,人食用后可能引发中*。

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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